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改革,将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三类简化为A、B两类: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一类和二类),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三类)。
2018年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发布了新版许可目录,目录包括导弹武器与运载火箭等7大类共285项,大幅度缩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范围,在目录内的产品方可申请。
2019年7月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生产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
2021年2月1日起启动实施《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首次参与军方投标,在拟签订采购合同前,由军队装备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资格检查,符合标准要求的颁发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
2021年7月1日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格,相应调整为二级资格的许可条件。
2021年7月1日起,取消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实施的“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
2017年初,装备发展部将近两年推进军民融合工作中发现的明显问题和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矛盾困难逐一汇总,深入研究拟制了《推进装备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路举措》,围绕创新制度机制、降低准入门槛、完善信息交互、培育竞争环境、强化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提出12条举措和45项任务,作为年底前推进装备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重要抓手。经批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改革。
将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三类简化为A、B两类: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一类和二类),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三类)。
依托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核检查申请受理点,统一受理“两证合一”后的资格审核检查申请。对首次申请A类装备承制资格的单位,增加预审查环节。
审查内容以资格审核检查要求为基础,全要素、全条款融入GJB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内容,统一规范评判标准,全面评定承制单位综合能力。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审核员实行融合管理。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工作评价制,审查组专业配置覆盖申请承制的装备类别。
加大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管理力度,健全日常监督、年度监督审查重大事项专项审查等管理制度。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是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重要依据。中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建设从1999年开始启动。原国防科工委分别于2000年、2002年、2005年发布了三版许可目录,国防科工局和原总装备部于2015年8月发布了2015年版许可目录。2018年版许可目录是第5次对许可目录进行修订。
2015年9月,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联合公布新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许可目录分核武器与军用动力、军用航空器等11大类755项,与2005年版许可目录相比减少约三分之二。
2017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明白准确地提出,推进分系统及配套产品竞争,明确细化总体单位开展分系统和配套产品采购的规则要求。改进完善军品价格和税收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引导更多民口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竞争。
2018年版许可目录包括导弹武器与运载火箭等7大类共285项,仅保留对国家战略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有重要影响的许可项目,大幅缩减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管理范围。
新版许可目录进一步规范了许可专业的名称,大范围取消设备级、部件级项目,取消军事电子一般整机装备和电子元器件项目,取消武器装备专用机电设施类、武器装备专用材料及制品类和武器装备重大工程管理类的许可。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是国防科工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在许可门槛大幅度降低后,试行备案管理是政府职能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共同构成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通过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掌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实现对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有效监控,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有序开展,并更好地为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备案管理制定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备案目录》。
《备案办法》共25条,最重要的包含备案目的和范围、备案程序、权利义务、变更和延续及监督检查等。编制原则是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简化流程、事后监管。
国防科工局对列入《备案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目录》由国防科工局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发布。
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业和事业单位都应当备案,应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任务后3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备案。
《备案办法》是公开的,可通过国防科工局网站查询。《备案目录》为秘密级,可自行到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中央民口公司集团、工业与信息化部所属高校或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查询。
应到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办法》强化了属地化管理职能,明确规定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和事业单位(含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民口央企集团等所属单位)的备案管理。
为适应我国武器装备高质量自主创新发展要求,积极吸纳优势民营经济进入装备建设领域,装备发展部于2021年2月1日起启动实施《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制度改革着眼“事先放开”、“事中注册”、“事后监管”的基本思路。将事前审查注册方可参与竞标改为中标后检查注册管理,目的是进一步开放市场、降低门槛、减少审批、简化程序、促进装备竞争性采购,激发军工市场的活力和创新力,推动装备建设高质量发展。
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管理适用于与全军装备采购单位直接签订军选民用装备采购合同的供应商。
具体改革举措: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格,相应调整二级资格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继续采取飞行检查,完善联动处置机制,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2、将监管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增强保密资质(格)单位的保密意识,提高保密管理水平。
自2021年7月1日起,不再受理新的三级保密资格申请。承担绝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申请一级保密资格;承担机密或秘密级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申请二级保密资格,并按照二级保密资格标准接受审查。
2021年7月1日前受理的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经过审查后其三级保密资格在证书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保密资格的,应当依规定程序申请一级或二级保密资格。
具体改革措施:取消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实施的“第二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申请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察觉缺陷依法及时处理。
3、强化信用约束,对弄虚作假、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通报。
4、强化属地管理,地方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加强监管。
军工资质:武器装备承制资格二合一审查、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资质、军用软件研制能力成熟度评价等